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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永勋:高校章程应助大学回归学术本位
2016-04-08 13:41  

(中国教育在线讯)2012年1月9日,教育部举行新闻通气会,通报了已于1月1日实施的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、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。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孙霄兵表示,今年要推动所有高校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修订工作。“高校的举办者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政校分开、管办分离的原则,以章程明确界定与学校的关系,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。”

高校章程对大学有重要意义,常被称为大学的“宪法”。通过制定高校章程,以立法来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,减少行政权力干预,这是国际高校通行的做法,也是教育界呼吁已久的事。然而,目前我国公办高校多数没有章程,已有章程也不符合现代大学制度要求,所以需要教育部门督促推动。

高校章程最大的作用,是它确定了高校基本的运行和管理制度,能够保障高校按照学术逻辑和教育规律办事,防止大学受到外界干扰,尤其减少行政权力的干预。当前,中国大学存在的一些问题,比如,大学分级别,教授无心学术和教学,争着当官拉项目;行政权力主导资源分配,资深教授不如一个处长掌握的资源多;大学缺乏个性,千校一面,培养不出更多创新型人才等。这些都与高校过度行政化有关——权力本位代替学术本位,行政逻辑取代教育规律,几乎已成为当前高校一切问题的乱源。

大学当然离不开行政管理,但大学不同于政府部门,行政管理应该是为学术研究和教书育人服务的。行政和学术,固然不是对立的,但各自有不同的逻辑。行政讲究效率和量化考核,讲究权威和服从,但学术只服从于真理这个权威,往往需要长期研究和不断试错。尤其是一些人文基础学科,成果很难量化考核,甚至会被一些人当作是无用的知识。

大学过度行政化问题,在“国家中长期教改规划纲要”中已明确提出。“纲要”给出的解决办法,是坚持政校分开、管办分离,保障高校办学自主权。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行政和社会力量对高校事务的干预,从权力本位,回归学术本位。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》和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》的出台,为实现这一目标提供了法律支撑。

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,一个合格的大学章程,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:大学的资金来源和投入机制,学校的权力机构和决策机制,校长等主要领导人的产生办法;明确学术委员会、学位评定委员会等职权,维护学术本位和学术活动独立性;此外,教师和学生才是学校真正的主人,要建立制度化渠道,保障教师、学生代表对学校重大决策的参与权和监督权。

大学是特殊的公共机构,其运行和管理有不同于行政管理的规律,只有建立自主办学、学术独立、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管理制度,才能让中国大学摆脱行政化痼疾,逐步与世界一流大学接轨。制定合格的大学章程,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必不可少的一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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